(2017)豫0482执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吕攀锋申请执行陈杰、张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攀锋,陈杰,张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178号申请执行人:吕攀锋,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陈杰,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瑞萍,女,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吕攀锋申请执行陈杰、张瑞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468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撤销诉讼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