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27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635号撤诉裁定.doc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祥德,巴州汇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635号原告:牛祥德,男,汉族,籍贯青海省互助县,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巴州汇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牛祥德诉被告巴州汇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牛祥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祥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祥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牛祥德负担。审判员 董中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郜翠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