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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635号撤诉裁定.doc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祥德,巴州汇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635号原告:牛祥德,男,汉族,籍贯青海省互助县,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库尔勒市。被告:巴州汇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法定代表人:李燕,系该公司经理。原告牛祥德诉被告巴州汇恒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牛祥德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祥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祥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牛祥德负担。审判员  董中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郜翠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