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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叶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244号民事调解执行一案中,本次(2017年5月前)执行标的5500元。被执行人王某某已主动履行案件款5500元。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相互实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244号民事调解2017年5月前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闫 刚审判员  刘长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