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21执3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雅婷、陆琪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雅婷,陆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1执33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雅婷。被执行人陆琪斌。申请执行人吕雅婷与被执行人陆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3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4374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陆琪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证劵等财产。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尚未控制到。查明被执行人陆琪斌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43742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 芳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喻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