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宗榕与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要求撤销告知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榕,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04行初53号原告陈宗榕,女,195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高世昀。委托代理人贺富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宗榕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要求撤销告知书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宗榕负担。审 判 长 许闻安审 判 员 张 瑾人民陪审员 张 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