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星元、申玉良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星元,申玉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星元,又名王兴元,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品山,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玉良,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芬,女,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上诉人王星元因与被上诉人申玉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6)豫0825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成功审 判 员 王 芳代审判员 米新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