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执2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陈廷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陈廷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2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廷芳,男,197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汀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廷芳(2016)闽0821民初2520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陈廷芳有工资收入,现本院已扣留其工资收入,该款待参与分配,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31410.94元及利息暂时不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邹 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