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7民初12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7民初12892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法定代表人黄发调。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被告上海苏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葛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冻结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苏桦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庄炳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晓航附:相关法��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