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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孔素琴、杨敏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素琴,杨敏芝,李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孔素琴,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杨敏芝,女,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现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李心德,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孔素琴与杨敏芝、李心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杨敏芝、李心德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孔素琴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素琴于2017年5月25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45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