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红伟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75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红伟,男,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3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3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吸毒成瘾严重,于2014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7年1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羁押,同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刑诉〔2017〕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红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并经查明:2017年2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陈红伟在北京市丰台区石榴庄路边被抓获,当场从其上衣左兜内起获有色液体一瓶。后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张仪村丰仪家园17号楼4单元701号被告人陈红伟的暂住地房屋冰箱内起获有色液体两瓶。经鉴定,三瓶有色液体均检出美沙酮。经称重,陈红伟持有的美沙酮共计998.167克。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陈红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红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红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红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累犯,且系再犯,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红伟的其他劣迹情况本院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告人陈红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随案移送的物品本院依法一并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红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塑料瓶三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