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0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正茂冉红与何海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红,王正茂,何海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1730号原告:冉红,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王正茂,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国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何海峰,男,1980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冉红、王正茂诉被告何海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冉红、王正茂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红、王正茂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不违法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红、王正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75元,由原告冉红、王正茂承担。审判员 梁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