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丽侠与张丽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侠,张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3046号原告:张丽侠,女,1944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怀康,江苏沛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莉),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忠华,沛县新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丽侠与被告张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丽侠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丽侠承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盛楠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