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陈桂元与季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元,季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476号原告:陈桂元,男,195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海安县。被告:季松,男,194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海安县。原告陈桂元与被告季松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陈桂元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桂元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元负担。审判员 毛 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培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