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志强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强,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673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8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李志强因犯盗窃罪,经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501号刑事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0月25日始至2016年12月12日止,先行羁押12天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现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吉0702刑初501号刑事判决所涉罚金刑的执行,已经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2017)吉0702执284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属重复立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7)吉0702执673号执行案件,作销案处理。执行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