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7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车胜红与张肖、张万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胜红,张肖,张万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187号原告:车胜红,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保利,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肖,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告:张万达,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622458830负责人:杨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国栋,河北志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智,河北高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中兴东大街东方银座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2794353M负责人:张建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该公司员工。原告车胜红与被告张肖、张万达、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车胜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肖、张万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胜红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胜红撤回对被告张肖、张万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7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车胜红负担。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博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