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顺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顺涛,冯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常顺涛,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冯跃,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特日欣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顺涛与被执行人冯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8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跃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常顺涛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冯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许子月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柏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