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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8民终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罗德江、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赵正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德江,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正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民终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德江,男,1961年9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银忠,石河子市司法局红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开发区64小区124号。法定代表人:彭学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红英,女,该公司综合科科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勇,男,1974年6月5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朝川,新疆七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德江、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正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2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德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新疆新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6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万利代理审判员  林 丽代理审判员  白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梦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