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苏斗雄与广西南宁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斗雄,广西南宁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民初2053号原告:苏斗雄,男,196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告:广西南宁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1502号。法定代表人:叶成才,职务:经理、执行董事。原告苏斗雄与被告广西南宁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斗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斗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9万元给原告;2、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永雅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6年1月4日向苏斗雄借款9万元,用于支付柳州大江郡项目凯旋艇组团20#楼精装修工程的税金,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归还,逾期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现已届清偿期,永雅公司未清偿借款。苏斗雄催讨未果,遂诉诸法院。永雅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苏斗雄出借9万元给永雅公司属实。有苏斗雄提供的经永雅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的《还款协议》、POS机刷卡交易回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2、现无证据证实本案存在违法或虚假诉讼的情形。本院认为:永雅公司向苏斗雄借款9万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未约定支付利息,视为无须支付利息。现已届清偿期,永雅公司未依约偿还借款,苏斗雄有权要求永雅公司偿还借款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永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苏斗雄要求永雅公司偿还借款9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西南宁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9万元给原告苏斗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广西南宁永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程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家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