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冯德林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万新村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德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万新村店,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585号原告:冯德林,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万新村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法定代表人:乔红兵。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天山路195号。法定代表人:郑伊翔。原告冯德林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万新村店、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冯德林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春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子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