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民初3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星光工艺福利厂平政粮油门市部诉四川锅友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星光工艺福利厂平政粮油门市部,四川锅友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3545号原告:绵阳市星光工艺福利厂平政粮油门市部。住所地:绵阳市跃进路平政市场内。负责人:马光金。委托诉讼代理人:绵阳市涪城区涪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锅友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花园南街*号丽景花城。法定代表人:谢昌勇。原告绵阳市星光工艺福利厂平政粮油门市部诉被告四川锅友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绵阳市星光工艺福利厂平政粮油门市部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星光工艺福利厂平政粮油门市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星光工艺福利厂平政粮油门市部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21元由原告绵阳市星光工艺福利厂平政粮油门市部承担。审 判 长 马 净人民陪审员 李 杰人民陪审员 邓开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曹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