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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0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虎林、雷永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虎林,雷永鑫,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虎林,雷永鑫,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虎林,雷永鑫,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虎林,雷永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30执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民,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田虎林。被执行人雷永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虎林、雷永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案件款55000元,承担执行费725元。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田虎林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0725元(含执行费725元)。2017年5月23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田虎林银行存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凤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5月25日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2012)凤县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中55000元本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门延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扶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