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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祥灌、胡志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祥灌,胡志煌,胡志行,胡祖凡,熊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5刑初19号公诉机关靖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祥灌,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南昌市人,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志煌,绰号“胖咕”,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靖安县人,农民,家住靖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同年3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胡志行,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农民,家住靖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2月8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胡祖凡,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靖安县人,农民,家住靖安县。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2月8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熊辉,男,199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南昌市人,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靖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祥灌、胡志煌、胡志行、胡祖凡、熊辉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先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祥灌、胡志煌、胡志行、胡祖凡、熊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张祥灌要求被告人胡志煌提供一筒长约1米,径级在30公分以上的红豆杉原木做雕刻佛像用。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胡志煌要求被告人胡志行帮弄一筒干的红豆杉原木,收购价格1000元。被告人胡志行便约胡祖凡携带油锯、柴刀、钢卷尺等工具来到靖安县北港林场的“坪港、南排”山场,在一枝遗留的红豆杉树干上锯取了一筒约1.1米长、直径为40厘米的红豆杉原木,用被告人胡志煌提供的三轮摩托车运到被告人胡志煌家中,藏匿于猪栏里。胡志行、胡祖凡各分得500元。被告人胡志煌电话通知被告人张祥灌装运,并提出红豆杉原木出售价格1500元。2017年1月8日,被告人熊辉按被告人张祥灌的要求驾驶车牌号为赣A×××××北京牌小型面包车带龚某(另案处理)来到胡志煌家中装运木头和大米等物,14时许,被告人胡志煌将上述红豆杉原木搬上熊辉的面包车,同时搬运九袋三十斤装的大米在车上,胡志煌随车将赃木运送至昌铜高速靖安县收费站路口处,并告知熊辉车上原木是红豆杉原木,运输是犯罪的行为,要求遮挡原木以便逃避检查。当时16时许,被告人熊辉驾驶车至南昌高速出口处被高速交警查获。经鉴定,该筒原木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0.2416立方米。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物证扣押的红豆杉一支,北京威旺面包车一辆,油锯、柴刀和钢卷尺;书证林权证、抓获经过、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靖林鉴意字(2017)第702号、靖价认字(2017)4号等鉴定意见;证人付某、廖某、徐某、杨某证言;被告人张祥灌、胡志煌、胡志行、胡祖凡、熊辉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祥灌、胡志煌、胡志行、胡祖凡、熊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支红豆杉树原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祥灌,被告人胡志煌、熊辉,被告人胡志煌、胡志行、胡祖凡分别是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张祥灌、胡志煌、胡志行、胡祖凡具有自首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祥灌、胡志煌、胡志行、胡祖凡、熊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间,被告人张祥灌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志煌其欲收购一筒长一米、径级30公分以上的红豆杉原木做雕刻佛像用。2016年12月份,被告人胡志煌电话联系被告人胡志行,要求被告人胡志行帮忙弄一筒长1米,径级30-40公分的红豆杉原木。几天之后,被告人胡志行邀集被告人胡祖凡携带油锯、柴刀、钢卷尺等工具来到靖安县北港林场“坪港、南排”山场,用油锯从一颗遗留在山上的红豆杉树干上取了一筒长1.1米,径级40公分的原木搬运下山,然后用被告人胡志煌提供的三轮摩托车装运至被告人胡志煌家中,藏匿被告人胡志煌猪栏里,被告人胡志煌付给被告人胡志行、胡祖凡1000元,二被告人各分得500元。2017年1月份,被告人胡志煌电话联系被告人张祥灌,称红豆杉原木已经弄到,价格为1500元,可以过来装运。2017年1月8日,被告人张祥灌要被告人熊辉驾车找被告人胡志煌装运红豆杉。当日,被告人熊辉驾驶赣A×××××北京威旺面包车带龚某(另案处理)来到被告人胡志煌家,将该筒红豆杉原木及九袋大米装运上车,之后,被告人胡志煌随车将被告人熊辉送至昌铜高速靖安收费站。期间,被告人胡志煌告知被告人熊辉车上装运的是红豆杉,查到了是要判刑的。当日16时左右,被告人熊辉驾驶赣A×××××北京威旺面包车至昌铜高速南昌西收费站时,被高速交警查获。红豆杉原木被扣押。经鉴定,该筒红豆杉原木系国家一级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立木蓄积为0.2416立方米。另查明,2017年1月16日,被告人胡志煌主动到靖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张祥灌主动到靖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2017年2月4日,被告人胡志行、胡祖凡主动到靖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祥灌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份,我打电话到胡志煌,让他帮我搞一筒长1米左右,直径30公分以上的红豆杉雕佛像用。2017年1月份,胡志煌打电话到我,帮我买到了红豆杉,价格1500元,可以过去装了。2017年1月7日,我打电话到熊辉让他到胡志煌家装运那筒红豆杉。2017年1月8日17时左右,熊辉打电话到我,说车子在昌铜高速被交警查到了,车上装的是红豆杉,胡志煌在哪里收购的红豆杉我不知道,他也没跟我说。2017年1月17日我到靖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胡志煌的供述证实:2016年7月份,张祥灌打电话到我想要一筒红豆杉做佛像用。2016年12月份,我打电话到胡志行,说“我一客户要一筒1.1米长、30-40公分的红豆杉木头做佛像用,有没有?”胡志行说“山上有人砍了一棵,他可以去取一筒过来,要1000元。”我答应了。第二天,胡志行找到我说“已经裁好了,在北港上面”,要我自己去拖回来。因当时我脚痛,就叫胡志行帮我拖下来,并在廖景江那里供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到胡志行。过了一天之后的一天晚上,胡志行、胡祖凡用三轮车装了一筒红豆杉原木到我家,我叫他们将红豆杉原木放在我家的猪栏里。我付给胡志行、胡祖凡1000元。2017年1月5日左右,我打电话到张祥灌,告诉他已按他的要求搞到了红豆杉原木,并说花了1500元,有空过来装走。2017年1月7日,张祥灌打电话到我,明天叫熊辉去装。2017年1月8日10时左右,我接到熊辉的电话,说他开车已过来了。14时左右,将放在我家猪栏的红豆杉装上熊辉的车上,然后我随车到了县城,并将熊辉带到昌铜高速靖安收费站,在车上我告诉熊辉车上装的是红豆杉,如果抓到要判刑的。当天16时20分左右,我接到熊辉的电话,说在南昌西收费站被交警拦住了。我就到外面躲了几天。2017年1月16日到靖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被告人胡志行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底,胡志煌打电话跟我说,他的一客户想要一筒红豆杉原木做佛像用,30公分以上,一米左右长,问我有没有,当时我没有答应。这几天我和胡祖凡在山上挖笋,想起2年前在“南败里”看到一棵红豆杉被人砍到了,于是我就去看了一下,发现木头还在。于是我打电话到胡志煌,说山上有干的。第二天,我叫上胡祖凡携带一把油锯,骑摩托到了北港“南败里”山场,用油锯将倒在地上的红豆杉取了一筒一米左右,30公分以上的红豆杉原木,然后将原木运到山脚下。下山之后我找到胡志煌,要他自己去拖回来,胡志煌说他脚痛,要我们帮他搞回来。第二天,我就开胡志煌的三轮车和胡祖凡将红豆杉原木运到胡志煌家,按胡志煌的要求将红豆杉原木放在胡志煌家的猪栏里。胡志煌付了1000元到我们,我和胡祖凡各分得500元。2017年2月4日我到靖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胡祖凡的供述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我和胡志行在山上挖笋时,胡志煌打电话到胡志行,要胡志行帮他寻一筒30公分以上1米左右的红豆杉原木做佛像,胡志行说一人做不动,要二个人,胡志煌说可以。过了几天,我们想起二年前在北港“南坪”挖笋时看到一棵被别人砍倒的红豆杉,我们二人就去看了一下,发现那棵红豆杉树还在,就打电话到胡志煌说要1000元工钱,胡志煌同意了。第二天,我们骑摩托车携带一把油锯将这棵红豆杉取了一筒长1米左右,30公分的原木运到山脚下。第二天胡志煌就将三轮摩托车借给我们,我们二人将红豆杉运到了胡志煌家,胡志煌给了我们1000元。2017年2月4日,我到靖安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熊辉的供述证实:2017年1月8日,张祥灌打电话到我,叫我到靖安拖点米来,并将胡志煌的电话发给了我。我找付某借了一辆北京威旺面包车,车牌是赣A×××××。12时左右,我驾车和龚某到了胡志煌家,在胡志煌家吃过中饭之后,14时左右开始装米,在装米时,胡志煌和另外一个人将一根30-40公分,长1米左右的木头装上了车,装好后,我和龚某问胡志煌,这是什么木头,胡志煌没正面回答我们,就对我们说,这东西不能被人发现,抓到了要被判刑的。之后,胡志煌就随车送我们到了靖安高速路口,他下车就走了。我就回南昌,在南昌西高速路收费站被昌铜高速交警查获。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7日晚上,熊辉说他明天一个人去靖安,要我去做伴,我同意,1月8日,熊辉开了一辆面包车和我12点钟到了胡志煌家,14时左右开始装米,在装米时,胡志煌和另外一个人将1根1米左右长的木头装上了车。装车时我问熊辉“怎么装木头”,熊辉当时没有回答我,熊辉说胡志煌会送我们上高速。在路上,胡志煌跟我说车上的木材不能被人看见,要是被抓了要判五年刑。到了高速靖安收费站,胡志煌下了车,我们就回南昌,在南昌西收费站被交警查获。证人付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8日,熊辉找我借了一辆北京威旺面包车用,车牌是赣A×××××。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底,胡志煌向我借过我的三轮车摩托车用,当时他说是去拉猪饲料用。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北港村场职工,主要负责山场的护林工作。2017年2月4日,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办案人员邀请我见证勘查现场,到现场由胡志行带路,到达现场后,办案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测量工作。当时我看到那棵红豆杉伐蔸断面已经发黑,上面还生了“菇子”,被伐的红豆杉主干不在现场,这棵树应该是好几年前就被人偷砍掉了。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胡志煌是我儿子。2017年1月8日,我看到我儿子胡志煌和一个南林杀猪的从旧猪栏将一筒木头抬上了南昌人来的一辆车上,两个南昌人在旁边看,当时我也没注意看是什么木头。胡志煌打电话回家后才知道是红豆杉。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7日,胡志煌打电话给我,说要杀二头猪。1月8日早上六七点钟我到了胡志煌养猪场,吃了中饭后将近2点多钟,胡志煌要我帮他抬一个树蔸上车,于是我跟着胡志煌来到他家和胡志煌将一筒木头抬上了面包车,装完之后我就回家了。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1月8日,靖安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熊辉装运的红豆杉一筒,径级40公分,长110公分。赣A×××××北京威旺面包车一辆。扣押清单证实: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在胡志行处依法扣押人民币500元,钢卷尺一把。在胡祖凡处依法扣押人民币500元,油锯一台,柴刀一把。扣押、发还清单证实: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在廖某处依法扣押三轮摩托车一辆,后发还给廖某。发还清单证实:靖安县森林公安局将赣A×××××北京威旺面包车发还给车主付某。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系北港林场坪港、南排“山场。辨认笔录证实:公安人员将1组1-12张照片给熊辉、龚某辨认。经熊辉、龚某辨认,第四号、第六号胡志煌是将红豆杉装上车,随车送到靖安县高速收费站的人。林权证证实:坪港、南排山场系北港林场所有。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2月6日,靖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人员对扣押的红豆杉原木进行了对比,经对比,在红豆杉树尾上切取的红豆杉切片与熊辉非法运输的红豆杉原木木头断面完全吻合。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1月8日16时许,高速交警总队直属一支队六大队民警熊某和高某在昌铜高速南昌西收费站执勤中,查获一辆赣A×××××面包车,车内装载一根一米长,直径40公分左右的原木,疑是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红豆杉,车辆驾驶人熊辉称是从靖安县罗湾乡装载上车的,欲运往南昌市。按照管辖规定,将该车和人员依法移送靖安县森林公安局。靖林鉴意字(2017)第702号鉴定意见书证实:北京威旺面包车上装载的一段原木为南方红豆杉,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该段红豆杉长110公分,径级40公分,该段原木材积为0.145立方米,立木蓄积为0.2417立方米。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张祥灌、胡志煌、胡志行、胡祖凡、熊辉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祥灌、胡志煌、胡志行、胡祖凡、熊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南方红豆杉原木一支,立木蓄积0.2416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志行、胡祖凡,被告人张祥灌、胡志煌分别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胡志煌、张祥灌、胡志行、胡祖凡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志行、胡祖凡已退赃,依法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不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第、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祥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6月4日止。)二、被告人胡志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20日止。)三、被告人胡志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四、被告人胡祖凡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五、被告人熊辉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管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8年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漆小平人民陪审员  胡嫦萍人民陪审员  熊宗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