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罗永明与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明,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89号原告:罗永明,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颜丽,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罗永明诉被告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罗永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罗永明负担。审 判 长  王宇迪代理审判员  吴桂黎人民陪审员  吴诗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梅 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