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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2民初4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则用与林良辉、林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则用,林良辉,林显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2民初4359号之一原告:黄则用,男,汉族,1968年10月3日生,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被告:林良辉,男,汉族,1962年7月28日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被告:林显光,男,汉族,1989年3月4日生,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燕科,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则用与被告林良辉、林显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黄则用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则用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则用撤诉。案件受理费48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则用负担。审 判 长  冯喜元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杨姗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耀丹何恭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