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刑更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建平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建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745号罪犯黄建平,男,1973年8月19日出生,文盲,汉族,福建省龙岩市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岩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9月22日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45753.5元,扣除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3000元,还应支付赔偿款人民币442753.5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闽刑终字第3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0月10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7年2月累积考核分2019.5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王 建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燕琴(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