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谢华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793号之一被执行人:谢华益,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丰顺县。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关于被执行人谢华益罚金刑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5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款项2万元,并已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结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5号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关于被执行人谢华益罚金刑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满星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