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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高龙明、沧州渤海新区万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高龙明,沧州渤海新区万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1446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GG03房间。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龙明,男,1967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沧州渤海新区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中兴大街一号路南北��宜城10幢1603号。法定代表人:高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龙明、沧州渤海新区万通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高龙明的住址无法送达且原告不能提供现住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刘宝新人民陪审员  曹馨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雅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