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执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邵明宇与吕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明宇,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2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邵明宇,男,1988年8月5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吕伟,男,其他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明宇与被执行人吕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2民初37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杨迎跃审判员 孔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玲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