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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石门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石门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3日被羁押,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辩护人彭安康,系湖南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楷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彭安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7日上午8时30分,被告人刘某驾驶粤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拖带:粤B×××××),从深圳市往汕头市澄海方向行驶,途经G206线揭阳市揭东区城西圩埔村路口时,与骑自行车从G206线南往北从人行横道线上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吴某1发生碰撞,造成吴某1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1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但随后经多次通知未到案被公安机关网上追捕,于2017年2月13日被抓获。案件发生后,粤B×××××���/粤B×××××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深圳市盛源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356708.64元,被害方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2的证言,太平洋保险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款收据,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身份证和户口簿信息,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书,证明材料,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案件的报告,补充说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揭东区云路镇北洋村民委员会证明,刑事谅解书,询问笔录,补充材料,现场勘查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2017年3月15日,被告人刘某家属一次性赔偿被害方2万元,被害方要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对另查明的事实,有询问笔录、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发生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及其所在的公司、保险公司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是初犯,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的辩���人提出被告人刘某是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请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1年6个月,并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七十二条,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晓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