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永全与南和县三召乡圪塔头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全,南和县三召乡圪塔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民初581号原告:刘永全,男,195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南和县人,现住。被告:南和县三召乡圪塔头村民委员会,住所南和县三召乡圪塔头村。法定代表人:李孟强,该村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全与被告南和县三召乡圪塔头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刘永全与被告南和县三召乡圪塔头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范辉霞代理审判员 乐旭鹏人民陪审员 张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小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