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81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友俊分公司与白亮、丁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友俊分公司,白亮,丁玉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792号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友俊分公司,住所:吉林省蛟河市。经营者:燕友俊,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白亮,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丁玉香,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友俊分公司(以下简称:合旭友俊分公司)与被告白亮、丁玉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由审判员孙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合旭友俊分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亮、丁玉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合旭友俊分公司诉称:白亮与丁玉香系夫妻关系。截至2012年1月1日,白亮、丁玉香在合旭友俊分公司处累计拖欠化肥、种子、农药款总计11965元。白亮、丁玉香在清单上签字确认。该款虽经合旭友俊分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能给付。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白亮、丁玉香立即给付拖欠的化肥、种子、农药款总计11965元。白亮、丁玉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当庭陈述、辩解、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理查明:白亮与丁玉香系夫妻关系。该二人在合旭友俊分公司处赊购化肥、种子、农药,截至2012年1月1日,白亮、丁玉香累计拖欠化肥、种子、农药款总计11965元。2012年1月1日,白亮、丁玉香为合旭友俊分公司出具欠据一份,载明欠款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本院认为:白亮、丁玉香在合旭友俊分公司处购买化肥、种子、农药,并在欠据上签字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且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故白亮、丁玉香与合旭友俊分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成立并生效。白亮、丁玉香作为买受人理应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白亮、丁玉香应当支付合旭友俊分公司化肥、种子、农药款1196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亮、丁玉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给付原告吉林市合旭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友俊分公司化肥、种子、农药款合计119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白亮、丁玉香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