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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财保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罗淑珍、何桂兰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淑珍,何桂兰,夏威明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稿)(2017)粤0103财保15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路大鹏街7号5-6房。法定代表人:陈奖恩。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铭辉,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淑珍,女,193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何桂兰,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申请人:夏威明,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三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涛,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罗淑珍、何桂兰、夏威明与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粤0103财保15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3948元的财产(实际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6020134xxxxxxxxxxx8901账户)。被保全人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1、价值437000元的粤A×××××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2、价值437000元的粤A×××××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3、价值348000元的粤A×××××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4、价值48000元的粤A×××××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5、价值245000元的粤A×××××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6、价值265000元的粤A×××××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粤A×××××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粤A×××××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粤A×××××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粤A×××××海格牌大型普通客车、粤A×××××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粤A×××××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广州市白驹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3948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3602xxxxxxxxxxx78901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