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9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阿根么匡扎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布拖县人民法院,阿根么匡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9执53号申请执行人:布拖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阿根么匡扎,女,彝族,1973年2月20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布拖县。本院在执行阿根么匡扎贩卖毒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阿根么匡扎残疾,家庭经济困难、无收入来源,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布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布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并处阿根么匡扎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晓宇审判员 李春燕审判员 谢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红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