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新兰与王锐利、鲍建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兰,王锐利,鲍建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58号原告:杨新兰,女,194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娥,女,195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王锐利,女,195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被告:鲍建庄,男,195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杨新兰与被告王锐利、鲍建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新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计3512元,由原告杨新兰负担。审 判 长 刘佰平人民陪审员 高晓国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林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