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冷某1、冷某2法定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某1,冷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695号申请执行人:冷某1,男,197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冷某2,女,1976年1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冷某1与被执行人冷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诉讼费150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军审判员 石成理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伟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