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3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于聚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聚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29号之一原告:于聚江,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主要负责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杜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于聚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