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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4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于聚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聚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429号之一原告:于聚江,男,汉族,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主要负责人:赵国,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杜建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于聚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商丘市商交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