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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易永华与李双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永华,李双拓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302号原告:易永华,男。被告:李双拓,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永华与被告李双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永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审判员  王方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