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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玉林、李凤莲与克拉玛依市北通有限责任公司、黄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林,李凤莲,克拉玛依市北通有限责任公司,黄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民终2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林,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凤莲,女,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克拉玛依市北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昆仑路38号。法定代表人:黄立,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立,男,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上诉人王玉林、李凤莲因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北通有限责任公司、黄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玉林、李凤莲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玉林、李凤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卫宁审判员  李 李审判员  热依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