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庆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2民初934号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解放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27775631604。法定代表人:方宏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何庆军,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庆军达成和解,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陆市居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艳萍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