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中碎、高中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中碎,高中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45号申请执行人胡中碎,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高中星,男,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324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中碎与被执行人高中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和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查询结果,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截止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亦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24执45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