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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恢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文敏与赵占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敏,赵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敏,男,汉族,生于1958年4月16日,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赵占元,男,汉族,生于1954年4月23日,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文敏诉赵占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等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终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