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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莫兴和、廖祖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兴和,廖祖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0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莫兴和,男,1944年5月14日出生,壮族,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廖祖伟,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莫兴和与被执行人廖祖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2016)桂1102执31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02执3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国栋助理审判员  何 祁助理审判员  唐万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远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