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2民初718号原告:钱某某,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吴裕成,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振华,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某,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吴裕成、刘振华、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15000元借款本金及支付600元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0月21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止,以后另计算至被告清偿借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要购买镒建?世纪城7-2706房的需要,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告钱某某借款15000元,原告在北海市茶亭路××号碧海云天A座A-18号以现金的方式出借给了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明确了被告应自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借款,逾期每天按5‰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一直推托不予偿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此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金某某辩称:原、被告不相识,被告没有实际借款,这只是原告的融资方式,被告没有能力买房,是海钰地产的推销人员说镒建?世纪城房屋卖不出去急需资金,要求被告到海钰地产公司打张借条,零首付帮被告办理房屋按揭,等房屋贷款办理下来才还钱,多余资金可给被告做创业资金,被告立下借条但没有收到钱,房屋贷款也没有办理,被告不同意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据一张向被告主张权利,该借据载明被告因购买镒建?世纪城7-2706房资金不足,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告钱某某借款15000元,自借款之日起三个月内还清借款,逾期每天按5‰向原告支付利息。该借据有多处是手写的,手写部分除被告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借款数额有被告的指纹外,其余处并没有指纹,且手写部分笔迹不尽相同。被告当庭向本院陈述与原告不相识,也没有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据是应海钰地产的工作人员要求为了办理镒建?世纪城房屋按揭所需的手续所立。被告只在借据上签名,借据上其他的内容都是海钰地产的工作人员填写。被告没有收到借款,房屋贷款也没有办理好。另查明,原告向本院起诉借款的被告涉及人数众多,且来自全国不同的地区,到庭被告均答辩陈述一致,其中有些被告办理了房屋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有些被告在借据上签名后就与公司没有了联系。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借据存在多处瑕疵,除有多处为手写部分外,手写部分并不全有被告的指纹,且笔迹不尽相同,被告也不知借款人是钱某某,这有违正常借据的一般写法,不符合交易习惯。原告主张借款是立借据当天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的,但无证据证实借款的来源及取向,且被告予以否认。被告坚称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抗辩借据是应海钰地产的工作人员要求为了办理镒建?世纪城房屋按揭所需的手续所立,该说明合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实为海钰地产公司销售房屋的一种营销手段,目的是为了利用被告的个人身份通过按揭贷款购房的方式帮助开发商获得银行的贷款。综上,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钱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东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