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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王艺超、王志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艺超,王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异17号案外人:黄永球,男,汉族,1963年3月6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强,福建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艺超,男,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艺德,福建中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志明,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台商投资区,在本院执行申请人王艺超与被申请人王志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永球对本院(2017)闽0681财保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志明名下址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洪岱路以西、仁和西路以南富雅国际6#楼905号的房屋过户登记不服,并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案外人黄永球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自愿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黄永球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郭漳明人民陪审员  谢保羡人民陪审员  卢妙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甘叶玲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