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柴文田、王延波、刘友宝、吕福财、王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21执59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住萝北县凤翔镇。 柴文田,男性,1962年6月8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嘟噜河村;王延波,男性,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嘟噜河村;刘友宝,男性,1981年5月10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嘟噜河村;吕福财,男性,1967年11月3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嘟噜河村;王延辉,男性,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萝北县团结镇嘟噜河村。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萝北县支行与柴文田、王延波、刘友宝、吕福财、王延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黑0421民初28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克文 审判员 徐凤江 审判员 陆 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王延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