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潘万和、陈显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潘万和,匡启琼,陈显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1民初1893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重庆江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万和,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匡启琼,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显红(被告匡启琼之夫),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潘万和、匡启琼、陈显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晏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江,被告潘万和、匡启琼、陈显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代为垫付匡启琼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抢救费用233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27日,被告驾驶机动三轮车行驶至垫江县垫丰路垫江段时,与陈显红驾驶的渝GU××××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渝GU××××号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匡启琼受伤。匡启琼受伤后,入住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抢救治疗。2016年12月22日,垫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由被告潘万和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显红承担次要责任,匡启琼无责任。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申请我中心垫付匡启琼的抢救费,我中心经审核后,于2017年3月9日向垫江县中医院垫付了匡启琼的抢救费23300元,后经我中心多次催收,被告未履行偿还义务,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我中心为匡启琼垫付的抢救费23300元。被告潘万和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我无力偿还。被告匡启琼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显红辩称,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我受伤后我们一家人都没有找钱,现在我无力偿还。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均承认原告在本案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对本案所涉事故受害人履行了抢救费垫付义务,其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此事故发生后,匡启琼在入住重庆市垫江县中医院治疗,因无钱支付医疗费用,原告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垫付了匡启琼的抢救费23300元,原告有权向被告予以追偿。因被告潘万和在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陈显红承担次要责任,匡启琼无责任,故应由被告承担70%的返还责任,由被告陈显红承担30%的返还责任,被告匡启琼不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被告潘万和支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为匡启琼垫付的抢救费用16310元,被告陈显红支付6990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潘万和、陈显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3元(本院依法予以缓交至执行中收取),减半收取191.5元,由被告潘万和负担134元,由被告陈显红负担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温晏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邓 浩书 记 员 胡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