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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13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粤茂湛餐饮有限公司与唐铭浪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铭浪,四川粤茂湛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13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铭浪,男。委托代理人杨灿明,男。被执行人:四川粤茂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李德文,四川粤茂湛餐饮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四川粤茂湛餐饮有限公司与唐铭浪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