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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执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周某申请张某某查封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5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7年7月11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舆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张某某名下有豫QEU7**、豫QH30**轿车各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张某某所有的豫QEU7**、豫QH30**轿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过户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长 郑 学审判员 冯雪峰审判员 张明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舒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