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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南昌市东湖区添添时尚服装经营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南昌市东湖区添添时尚服装经营部,胡俊华,吁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987号。负责人:陶仁,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添添时尚服装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432号,组织机构代码L3814204-X。经营者:胡俊华。被执行人:胡俊华,男,汉族,1973年2月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吁虹,女,汉族,1975年5月1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朝阳支行申请执行南昌市东湖区添添时尚服装经营部、胡俊华、吁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依据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5)西桃民保字第18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10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胡俊华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洪城路777号远东国际花园1栋1单元1002室房产。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南昌市东湖区添添时尚服装经营部、胡俊华、吁虹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胡俊华名下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洪城路777号远东国际花园1栋1单元10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子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