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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盛巍与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崔井春、田丽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盛巍,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崔井春,田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778号申请人张盛巍,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兴达桐城。被执行人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东丰县工业园区。被执行人崔井春,辽源市东辽县渭津镇铁北委七组。被执行人田丽媛,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九委六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盛巍与东丰县合利建筑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崔井春、田丽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7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吕鹏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梦 微信公众号“”